微信截图在诉讼中的证明力解析,顺义法院电子证据举证建议揭晓

微信截图在诉讼中可以作为电子证据存在,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以下是顺义法院给出的电子证据举证建议:
1. 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在提取电子证据时,要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避免篡改或丢失。
2. 使用合法手段获取电子证据:获取电子证据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或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3. 注重证据的关联性:电子证据应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4. 保留证据的原始状态:在提取电子证据时,要尽量保留其原始状态,包括文件名、时间戳、文件大小等信息。
5. 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在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提供电子证据的来源、生成时间、传输过程等信息。
6. 采用技术手段固定电子证据:为防止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篡改,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如对电子证据进行加密、备份等。
7. 注意证据的保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证据的保存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8. 在法庭上出示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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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逐渐有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记者11月4日从顺义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两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均存在电子数据,但如何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已经成为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更好地在诉讼中使用电子证据?对此,顺义法院法官给出了具体的电子证据举证建议,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据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介绍,目前,我国的民诉法解释仅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但暂未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以及审查相关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的规范和程序、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能否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等。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的情况。

此外,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由于种种程序和技术上的局限性,法院在实践中形成了电子证据书证化的审判习惯,甚至依赖于公证机关,但公证并不符合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

牛佳雯还指出,人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QQ等通讯软件时往往使用虚拟名称,也没有被强制要求录入真实信息,导致原始数据调取十分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时,对方经常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还需要提供证据一方进一步举证。”牛佳雯举例称。

对于如何在诉讼中合理地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牛佳雯法官建议:“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以出示微信证据为例,牛佳雯介绍,第一步,可以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号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1页;第二步,展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可以作为此项证据的第2页;第三步,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可以作为此项证据的第3页,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第四步,在个人信息页面点击“发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尤其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建议点击打开展示,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4页。

电子证据如何保存?牛佳雯法官提醒,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证据的举证方式是基于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留完整下进行的。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邰绍峰

发布于 2025-05-29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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