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恋爱期间“爱的供养”还能追回吗?法律视角解析
这是一个非常现实但也比较敏感的问题。简单来说,"法律上和道德上,恋爱期间为对方付出的“爱的供养”(通常指金钱、贵重物品等)要回的可能性非常低,几乎不可能。"
以下是详细的分析:
1. "法律角度:"
"缺乏法律依据:"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下(包括中国),恋爱关系本身不被视为法律上的合同关系或合伙关系。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是"诈骗",或者你们之间存在"明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赠与协议"(这种情况很少见,且赠与通常一旦完成就不能撤销),否则,你为恋爱关系付出的金钱或物品,通常被视为"个人赠与"。
"赠与的不可撤销性:" 一般情况下,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就不能要求收回。恋爱期间互赠礼物、转账,在法律上往往被认定为自愿的赠与行为。
"彩礼/聘礼的例外:" 在某些特定文化和地区(尤其是在中国部分地区),男方为女方支付彩礼(聘礼)是为了缔结婚姻。如果最终没有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给付彩礼方可以请求返还。但这有严格的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并且彩礼通常需要是较大的数额。普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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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情侣间的转账、代付亲密无间,分手后,这些曾经“甜蜜”的经济往来,却可能变成一笔“糊涂账”,引发对簿公堂的纠纷。昔日恋人间的财务纠葛,法律将如何认定?近日,未央宫人民法庭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回顾
甲某与乙某曾为情侣关系。恋爱期间,双方通过微信有过多笔互相转账,甲某累计转给乙某20.91万元,乙某也向甲某转账17.37万元。此外,甲某还曾为乙某支付了一笔7.4万元的购车款。
感情破裂分手后,双方对这笔“经济账”产生了严重分歧。甲某认为这些钱款属于借款或应返还的款项,要求乙某归还,但遭到乙某拒绝。协商无果后,甲某一纸诉状将乙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对涉案款项的性质进行了细致区分。关于甲某为乙某支付的7.4万元购车款,法院认为该款项金额较大,明显超出了恋爱期间日常共同消费或情感表达的合理范畴。加之乙某在分手后面对催讨时曾作出还款承诺,综合认定该笔款项具有借贷性质,乙某负有偿还义务。至于双方微信转账产生的3.53万元差额,法院结合聊天记录中的互动语境,认定其属于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表达爱意或共同消费而产生的赠与行为,该赠与已经完成,甲某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向原告甲某返还购车款7.4万元,同时驳回了甲某要求返还微信转账差额的诉讼请求。乙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通常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一旦感情破裂分手,双方对于先前的财务往来常常持有不同观点,或认为属于民间借贷,或认为属于赠与或其他性质。对此,应当结合双方各自的主张、举证情况及财物金额大小等综合认定双方间财物往来的性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需满足“无偿给予”要件,交付后通常不可撤销;而借贷需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借款人负有返还义务。司法实践中,认定恋爱财物性质并非简单归类。若主张借贷一方提交了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合意,而否认一方未能提供反证,否认一方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法官在此提醒,亲密关系双方需理性对待经济往来,明晰转账性质,避免陷入情感与财产交织的风险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ND
供稿:未央宫人民法庭
审核:梁雪玲
责编:吴 撼
编辑:杨 茜
文字:强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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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分手后,恋爱期间“爱的供养”还能要回吗?》